|
汉中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4年4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汉中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anZh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Z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汉中市(含外地来汉)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经汉中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党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联合汉中市建筑行业各方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坚持民主办会,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引领建筑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汉中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业务指导机关为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1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就建筑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科技创新、行业发展等问题,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策进言献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建筑业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和岗位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建筑行业技术咨询服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组织开展本市优质工程(天汉杯奖)、优秀企业、优秀人才评选活动,并向省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和“长安杯”奖工程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创新工作; (六)引导会员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 (七)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学习,交流市内外、省内外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八)引导会员企业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九)积极开展协会文化活动,提高会员企业凝聚力;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汉中市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建筑材料供应、设备设施租赁、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材料检测、工程类培训和相关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外省及港澳进入汉中市承接施工任务并在境内常设有办事机构,在汉中市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协会; (五)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加入和退出本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协会团体活动,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会员连续两年既不交纳会员费,也不参加协会活动,又不向协会报告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通报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经营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各县(区)分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监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若干职位协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党支部书记、总工程师、监事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岁,会长、执行会长、专职秘书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超过两届的,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热爱协会工作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和督促本协会办事机构、各县(区)分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调各县(区)分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会长会议决定任命; (五)负责协会办事机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办公室、教育培训部、工程服务部、法律咨询服务部。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毁本会名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并进行纠正处理。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汉中市建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汉中市建筑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征求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可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开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实行财务、钱物分管,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 经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协会既有资产和善后事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