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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招投标领域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对评标专家违纪、犯罪的将予以处理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29日。

新版征求意见稿与2003(第29号令)版本对比,增加了专家库人数、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形、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



新增内容如下:


这种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负责制!退休、解聘无法免责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版本对比:(蓝字为新增内容或不同之处)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履职、日常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原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专家库专业人员应具备条件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条款: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原条款: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处罚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十)索取评标劳务报酬以外酬劳的;

(十一)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原条款: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专家库应具备条件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符合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指导标准、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有满足专家抽取和日常管理需要、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

(五)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原条款: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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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我们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29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2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b-9091ce05-0191-06518f52-0009#iframeHeight=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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