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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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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年”活动的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广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宽进、严管、重罚市场监管机制。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出实招、求实效,创新建筑企业优胜劣汰的具体举措,逐步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宽进、严管、重罚”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关于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及在我省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意见。申请资质出陕企业均须在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提交出陕资质的注销申请,且自我厅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我省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关于企业资质相关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要素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三、完善建筑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要求办理。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房建、市政类别除外)暂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为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一体化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指标要求,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企业,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七、强化一体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一体化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以实地核查方式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于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8日 |